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的決定
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的決定
發(fā)布日期:2025-09-14|字體:|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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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

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的決定

(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)

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作如下修改:

一、第四十一條增加四款,作為第二款至第五款:“國家對重點液態(tài)食品道路散裝運輸實行許可制度。道路運輸經(jīng)營者從事重點液態(tài)食品散裝運輸,應當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專用運輸容器、作業(yè)人員和管理制度等,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核發(fā)的準運證。

“道路散裝運輸重點液態(tài)食品,發(fā)貨方應當查驗承運的道路運輸經(jīng)營者的準運證,核驗運輸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;收貨方應當查驗承運的道路運輸 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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