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
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
發(fā)布日期:2015-08-29|字體:|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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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(jù)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第十次會議《關(guān)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》第一次修正根據(jù)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《關(guān)于修改<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>的決定》第二次修正根據(jù)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《關(guān)于修改<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>、<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>、<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>的決定》第三次修正)

目錄

第一章總則

第二章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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