讓特定關系人實際工作但領取過高薪酬如何定性
讓特定關系人實際工作但領取過高薪酬如何定性
入庫時間:2025-05-15|字體:|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
作者:馮蕓倩   來源:中央紀委國家監(jiān)委
根據“兩高”《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“六、關于特定關系人‘掛名’領取薪酬問題”相關規(guī)定,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,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,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,以受賄論處”。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,特定關系人在請托人相關公司實際工作并領取薪酬,但領取的薪酬明顯超出同崗位其他人員發(fā)放標準的,對于超出的部分,能否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,存在不同認識。

有這樣一起案例。陸某甲,A市某國企黨委書記、董事長;陸某乙、馬某,分別系陸某甲之兄、嫂;司某,A市B公司實際控制人;朱某,B公司執(zhí)行總裁。2020年至2024年,陸某甲接受司某的請托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幫助B公司承攬其所在國企相關物業(yè)服務等項目。2 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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